「跟蹤騷擾防制法」於 110 年 11 月 19 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。本案係為保護個人身心安全、行動自由、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,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為侵擾,維護個人人格尊嚴而制定,將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,使特定人心生畏怖,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的 8 類行為犯罪化。警察機關受理案件後,應即開始調查、製作書面紀錄,經調查行為人有犯罪嫌疑,應予以書面告誡。書面告誡後 2 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,被害人、檢察官、警察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。
罰則方面,明定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,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。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罪者,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。違反法院依本法核發保護令者,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。另對持凶器、危險物品實行跟蹤騷擾行為,或犯違反保護令之罪,經法官訊問後認其嫌疑重大,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之虞而有羈押必要者,得為預防性羈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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