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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 113 年 2 月 5 日臺教師(三)字第 1132600199 號函辦理。
二、旨揭學分班薦送對象為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,且具備該薦送教育階段之合格教師證書及 CEFR B1 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通過證明者,請考量學校推動雙語教學之師資培育需求,依下列資格順位薦送需求名單,並請以實際參與雙語教學授課、非英文科專長教師優先:
(一)第一順位:參與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「補助國民中小學部分領域課程雙語教學實施計畫」或「補助高級中等學校部分領域課程雙語教學實施計畫」之在職專任教師或 3 個月以上代理教師。
(二)第二順位:參與本市自辦雙語教學相關計畫之在職專任教師。
(三)第三順位:參與本市自辦雙語教學相關計畫之 3 個月以上代理教師。
三、旨揭學分班課程預計辦理期程說明如下(實際情形依各開班師資培育之大學公告為主)
(一)第一階段(實體課程, 54 小時): 113 年 7 至 8 月。
(二)第二階段(線上課程, 36 小時): 113 年 9 至 12 月。
(三)第三階段(實體課程, 18 小時): 114 年 1 至 2 月。
(四)第四階段─回流(實體課程, 6 小時): 114 年 7 至 8 月。
四、參與旨揭學分班教師於修畢課程後,依下列規定得申請於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:
(一)國民小學教師:
1、具備 CEFR B2 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(聽、說、讀、寫)通過證明者,修畢課程後得申請於首張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。
2、未具備 CEFR B2 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(聽、說、讀、寫)通過證明者,於修畢課程後僅由開班師資培育之大學核發學分證明書,需於 3 年內( 116 年 9 月 30 日前)取得前開通過證明,始得申請於首張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。
(二)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教師:
1、具備 CEFR B2 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(聽、說、讀、寫)通過證明者,修畢課程後,得依本學分班第三階段「教案設計與發表」之科目,申請於該科教師證書上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。
2、未具備 CEFR B2 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(聽、說、讀、寫)通過證明者,於修畢課程後僅由開班師資培育之大學核發學分證明書,需於 3 年內( 116 年 9 月 30 日前)取得前開通過證明,始得依本學分班第三階段「教案設計與發表」之科目,申請於該科教師證書上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。
五、請各校務必確實盤點校內師資,規劃並鼓勵符合資格且能配合上課之教師參加旨揭學分班進修,俾以推動雙語教育。
六、為符合教師就近進修之需求,教育部將視本局所送教師進修
名冊人數,協調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就近開班;爰請學校承辦人員於 113 年 3 月 13 日(星期三)中午 12 時前依教育階段分別至本局線上填報系統薦送名單,逾期未填報者,視同無教師進修需求。
(一)國小階段:本局線上填報系統編號第 19816 號。
(二)國高中階段:本局線上填報系統編號第 19817 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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