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旨:重申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(下稱本準則)第 38 條,學校應將本準則第 8 條及第 9 條規定納入學生手冊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1 條規定辦理。
二、請各校務必以補充說明方式轉知 112 學年度在籍學生旨揭規定,並修訂 113 學年度之校內學生手冊。
故依南市教安(一)字第 1130466284B 號,在此說明以下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 8 條及第 9 條內容:
第 8 條
1.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,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,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。
2.校長或教職員工於執行教學、指導、訓練、評鑑、管理、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而有地位、知識、年齡、體力、身分、族群、或資源之不對等權勢關係時,與成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,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。
3.校長或教職員工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二項專業倫理之虞,應主動迴避及陳報學校或學校主管機關處理。
第 9 條
校長或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,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,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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