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育部為協助學生重視心理健康及覺察自身情緒,於短期心理不適時能有效平衡身心狀況,推動「身心調適假」協助學生培養心理健康素養、能夠更好地理解和應對情緒困擾,並發展自我照顧的技巧。
注意事項摘要如下:
一、學生請身心調適假,應依學校所定請假程序辦理;每次請假,應以半日或一日為單位,且一學期以三日為限。
二、前點請假,除應出具家長或實際照顧者同意之證明外,無需檢附其他文件、資料,並依學校規定完成請假程序。
三、學生到校前請身心調適假者,應於請假當日學校規定到校時間前,由家長或實際照顧者先行通知學校,並於請假期滿返校後,依學校規定補正請假程序。
四、學生到校後始請身心調適假而提早離校者,學校應先了解學生身心不適之原因,並聯繫家長或實際照顧者及取得其同意後,學生始得辦理請假,並填寫臨時外出單後離開學校;請假期滿返校後,補送第二點之同意證明。但情況特殊者,學校應聯繫家長或實際照顧者到校提出同意證明及接送,始得離開學校。
五、學生到校前請身心調適假,應依第三點規定辦理,不得事後補請。但情況特殊者,學校得同意事後補請身心調適假。
六、學校規定之定期學業成績評量及學期補考期間,學生不得請身心調適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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