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依據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教學及輔導辦法第 9 條,學校與幼兒園之行政人員、普通班教師及其他相關人員,每學年應至少參加 3 小時之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。
2.有關本案參訓率調查說明:
(一)採計期間: 114 年 8 月 1 日至 115 年 6 月 30 日。(114 學年度)
(二)參訓對象:本市主管各級學校校長及教師、教保人員、助理教保員。
(三)採計研習:包括融合教育及特殊教育知能相關研習。
(四)研習時數:至少 3 小時。
(五)研習網站:「特殊教育專業發展數位課程平台」https://specialeduelearning.moe.edu.tw/
3.請於115.6.30(二)前完成。
4.請將研習證明拍照或截圖上傳。https://forms.gle/K1XLcdDxzdZAR86F7
5.老師可至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,查詢自己的研習時數。https://www5.inservice.edu.tw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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