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國 95 年 9 月 25 日訂定
民國 96 年 02 月 26 日修正通過
民國 97 年 01 月 23 日修正通過
民國 97 年 12 月 19 日修正通過
民國 98 年 07 月 28 日修正通過
民國 99 年 07 月 15 日修正通過
民國 100 年 08 月 5 日修正通過
民國 103 年 08 月 29 日修正通過
民國 115 年 03 月 31 日修正通過
第一條 臺南市立南寧高級中學圖書館(以下簡稱本館)所藏圖書以提供本校教職員工、學生及志工使用為主。
第二條本館開放借閱圖書時間為:
一、週一至週五:上午八時至十二時,下午一時五分至五時。
二、週六、週日及國定假日:不開放。
三、寒暑假依學校上班時間,另行公告。
第三條 凡本校教職員工及學生,憑本校所發之服務證及學生證親自辦理借閱圖書;本校志工憑志工證親自辦理借閱圖書。
第四條 本館所藏圖書、資料,除於館內閱覽外,如需借出,請依左列規定辦理外借手續:
一、過期期刊:至服務台填寫借出登記簿。(僅限教職員)
二、書籍:至服務台辦理借出〈學生需憑本人學生證〉
三、視聽影音光碟:至服務台辦理借出。(僅限教職員)
第五條 借書冊數及期限相關規定如下:
一、教職員工:借閱以八本(含光碟)為限,借期八週。
二、圖書館工讀生、義工及志工:借閱以五本為限,借期五週。
三、學生:借閱以三本為限,借期三週。
四、寒暑假期間借閱冊數及期限得視情況另行公告。
第六條 本館下列圖書、資料為發揮館藏功能,不辦理外借,只限於館內閱覽:
一、當日之報紙暨當期之期刊雜誌。
二、新到之圖書、資料、尚未排架者。
三、特藏圖書:如善本、抄本、孤本、絕版書、整部套書或叢書。
四、參考書籍:如字典、辭典、工具書、百科全書等。
五、指定書籍:如漫畫、教師指定參考用書。
第七條 借書到期如欲續借時,自續借當日起計算新的到期日。讀者須親自到館辦理,續借以一次為限。但如該書已有他人預約,或該書已逾期,不得續借。
第八條 借閱圖書須於規定期限內歸還,如有逾期,所借書書只要一冊逾期,則停止借書權利,亦不得辦理續借。逾期圖書歸還後,暫停借書一個月後,方得恢復借書權利。
第九條 逾期日數之計算:以到期日之次日起算,不滿一日以一日計。
第十條 讀者借閱之圖書遺失、毀損時,依下列原則賠償之:
一、由讀者自行購買書名、著者、出版社及版本完全相同之新書賠償之。
二、若該書已絕版或現市面上已無法購得相同圖書時,所遺失之圖書依本館財產資料所載之原書定價,另購其他同類等價新書賠償之,以充實館藏。賠償新書,應向本館管理人員辦理之,並自向本館聲明遺失之日起十五日內將賠償之書,送交本館辦理還清手續。
第十一條 圖書借出前應自行檢查,如有毀損、批註或圈點等情形,須向館員或工讀生聲明。還書時如發現上述情形,依本規則第十條賠償。
第十二條 如遺失圖書而不來館辦清手續,除賠償外,停止借書權利。
第十三條 已借出之圖書如被列入教師指定參考用書或其他必要情況時,本館得隨時要求讀者提前歸還。讀者應於本館通知日起七日內歸還,未按時歸還即視同逾期,並不得以本規則第四條之借期提出異議。
第十四條 教職員工離職,學生畢業、轉學、休學或退學者,務必還清所借圖書,如有借閱圖書資料逾期應還清所有圖書,始得辦理離職離校手續。
第十五條 本規則經校長核准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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