說明:
一、依據臺南市政府 111 年 7 月 6 日府法規字第 1110856856B 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旨揭條例規定,不得於本市禁菸場所吸食電子煙及加熱菸,違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;未滿十八歲亦不得吸食。
三、另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不得製造、輸入、販賣、展示、廣告、促銷或贊助電子煙及加熱菸,違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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