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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旨:本市 112 學年度第 1 學期「臺南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」申請案,申請日期自 112 年 9 月 15 至 112 年 10 月 15 日止,請惠予公告並協助符合資格學生依限提出申請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本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要點(以下簡稱申請要點)辦理。
二、凡設籍本市 6 個月以上,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,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:(以下不含進修部學生、進修學校學生、推廣進修班學生、空中大學學生、延修生、實習生、研究生、一年級上學期學生及公費生)。
(一)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(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、五年級):學業成績學期平均八十分以上,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。
(二)高級中等學校(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):學業成績學期平均七十五分以上,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;惟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學業成績學期平均需八十分以上。
三、本要點所稱清寒學生適用對象及優先順序如下:
(一)低收入戶學生。
(二)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。
(三)中低收入戶學生。
(四)家庭年所得五十萬元以下之學生。
四、獎學金發給名額及金額如下:
(一)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(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、五年級)組每名新臺幣 5 千元共 120 名。
(二)高級中等學校(含五年制專科一至三年級)組每名新臺幣 3 千元共 80 名。
五、申請注意事項如下:
(一)申請書由就讀學校初審合格後,於 112 年 10 月 15 日(星期日)前,免備文掛號郵寄或逕送本局學輔校安科陳怡如小姐彙辦(地址:70801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 2 段 6 號,電話:06-2991111 分機 1142),信封上請註明「112-1 臺南市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」字樣,申請資料請依獎學金總表(依學業成績高低排序)、申請書及應繳文件按照順序以長尾夾裝訂造冊,請勿釘裝,俾利本局彙整。
(二)如未符合規定者(逾期、個別申請、申請書未蓋學校印章、條件不符及文件不齊者等),本局概不予審核;所送各項申請文件,不論審查合格與否,概不發還。
(三)已領取政府、其他民間機構或學校設立之同額以上獎學金者,不得提出申請,重複領取者,本局得取消其資格。
(四)旨揭獎學金經審核錄取者,本局將另函通知學校(由學校轉知學生)。
六、檢附申請要點(附件 1)、申請說明-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組(附件 2)、申請總表(附件 3)、申請書(附件 4)各 1 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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